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该条第一款所列的 8 种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具体包括: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指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累计三人以上。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 “偷盗婴幼儿”。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指在拐卖过程中,因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等。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包括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由于立法上对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处死刑,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极其慎重,严格按照这 8 种情形来认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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