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需以 “依法从严” 为总基调,结合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与 “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基本原则,平衡打击力度与办案效果,既坚决遏制犯罪蔓延,又确保刑罚裁量的精准性,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行为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与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提高政治站位,将 “从严打击” 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
- 立案与追诉环节:对拐卖、收买相关线索优先核查,深挖历史积案(如多年未破的被拐儿童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超过追诉时效但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诉求强烈的案件,依法启动核准追诉程序,避免因时效问题放纵犯罪;
- 侦查与指控环节:聚焦拐卖犯罪的 “拐、运、卖、买” 全链条,全面收集证据(如交易记录、人员轨迹、被害人陈述),不仅打击拐卖者,也依法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尤其对收买后实施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关联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确保 “应诉尽诉”;
- 刑罚裁量环节:对具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处罚,例如:
-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挥全链条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如主导交易、控制被害人)、累犯(曾因拐卖或收买犯罪被处罚后再犯);
- 实施偷盗婴幼儿(如趁监护人不备偷走幼儿)、强抢儿童(如暴力抢夺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如卖到境外非法场所)、拐卖多人多次(如累计拐卖 3 人以上或多次实施拐卖),或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如拐卖过程中殴打致伤、被害人因绝望自杀)的;
- 拐卖后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的,需在数罪并罚时综合考量各罪情节,最终刑罚体现 “从严从重”,对符合《刑法》第 240 条 “情节特别严重” 的,依法判处死刑。
在 “从严” 基础上,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与行为人罪责,避免 “一刀切”,确保刑罚与行为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匹配:
- 聚焦打击重点,区分主从犯:拐卖犯罪常涉及多人多环节(如拐骗者、中转者、贩卖者、收买者),需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划分主从犯 —— 对起组织、策划、主导作用的主犯从严惩处;对仅提供次要帮助(如偶尔协助看管被害人、传递消息)且人身危险性较低的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避免过度追究次要参与者责任。
- 针对 “家庭 / 亲友共同参与” 案件的差异化处理:
- 若多名家庭成员或亲友共同参与 “出卖亲生子女”,或共同实施 “买人为妻”“买人为子”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需先综合考察 “犯意提起者”(如谁先提出收买 / 出卖想法)、“关键行为实施者”(如谁负责联系交易、支付钱款),优先追究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
- 对仅参与轻微辅助行为(如被动陪同交易、未实际控制被害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未获利、未阻碍解救)的参与者,不认定为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体现 “宽” 的尺度,避免破坏家庭基本功能。
- 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悔罪表现: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主动配合解救(如未阻碍被害人返回原籍、主动提供被害人下落)、真诚悔罪(如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且未实施虐待、非法拘禁等关联犯罪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 “宽” 的激励引导行为人主动纠错,同时保障被害人权益。
刑事政策的贯彻需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根基,既要实现打击犯罪的 “社会效果”,也要保障司法公正的 “法律效果”:
- 避免 “唯结果论”:对拐卖、收买行为的量刑,不仅看是否造成伤亡、拐卖人数等结果,还需结合行为人主观动机(如是否为牟利、是否具有报复社会意图)、行为手段(如是否使用暴力、是否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人身危险性(如是否为惯犯、是否有再犯可能)综合判断,例如:同样是拐卖 1 名儿童,使用暴力绑架与利用监护人疏忽拐骗,量刑应有所区别;
- 兼顾 “修复性司法”:在从严打击的同时,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修复,例如:在案件办理中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被拐妇女、儿童寻找亲属、回归家庭,对因犯罪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提供救助;对认罪悔罪的收买者,若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同意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实现 “惩罚与修复” 的平衡。
综上,对拐卖及收买相关犯罪的刑事政策贯彻,需始终坚持 “严中有宽、宽严有据”,既通过严厉打击震慑潜在犯罪者,又通过精准区分罪责保障司法公正,最终实现 “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的多重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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