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与数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与数罪
  1. 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包括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应按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将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既不能定强奸罪,也不能定强奸、拐卖妇女两个罪,实行并罚。
  2. 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对其实施捆绑、殴打、麻醉等手段时,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对其加以伤害、杀害,或者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4. 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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