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行为的区分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行为的区分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行为上均可能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但二者在核心目的、犯罪对象上存在本质差异,具体区分要点如下:

一、核心区别:犯罪目的不同

这是两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分标准,直接决定行为性质与定罪方向:
  • 绑架罪的目的:行为人控制他人(即 “绑架” 行为)的目的有两类:
    1. 勒索财物:通过控制人质,向人质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单位索取财物(如绑架他人后,要求其家属支付赎金);
    2. 以他人为人质:出于非经济目的,通过控制人质逼迫第三方满足特定要求(如政治诉求、释放同伙、履行特定义务等)。

      简言之,绑架罪的核心是 “以人质为筹码,向第三方施压以实现特定目的”,而非 “处置人质本身”。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 “绑架行为” 的目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 “绑架” 手段控制妇女、儿童,唯一目的是将其出卖牟利(如绑架妇女后转卖给他人为妻,绑架儿童后卖给他人收养)。此处的 “绑架” 仅是拐卖链条中的 “控制手段”,最终指向 “出卖” 这一核心目的,不存在 “向第三方勒索财物或提其他要求” 的行为。

二、关键差异:犯罪对象不同

两类犯罪的对象范围存在明确界限,直接限定了犯罪的适用范围:
  • 绑架罪的对象:范围不限,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如绑架成年男性勒索财物、绑架企业负责人逼迫企业满足诉求等),只要符合 “能被控制、可作为人质向第三方施压” 的条件,均可成为绑架罪的对象。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严格限定为妇女和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不包括成年男性。即便行为人采用 “绑架” 手段控制成年男性,也无法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只有当被绑架对象是妇女或儿童,且目的是 “出卖” 时,才可能构成该罪。

三、总结:区分的 “黄金判断步骤”

实践中判断某一 “绑架行为” 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按以下步骤分析:
  1. 第一步:看对象—— 被控制的对象是否为 “妇女或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
    • 若不是(如成年男性):直接排除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可能构成绑架罪;
    • 若是(妇女或儿童):进入第二步判断。
  2. 第二步:看目的—— 控制妇女、儿童的目的是 “向第三方勒索财物 / 提其他要求”,还是 “将其出卖”?
    • 若为前者:构成绑架罪;
    • 若为后者: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 仅作为拐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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