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都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绑架罪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一个手段或环节;而非法拘禁罪主观目的就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的背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如债务关系、个人恩怨等。绑架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关系。如胡某杰等非法拘禁案,论者提出: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现实生活中,诸如因无知、愚昧、一时冲动扣留岳母要求媳妇回家、扣押女友的父母迫使女友同意继续谈恋爱等,一般情形下不具有与绑架罪严厉刑罚相当的否定评价程度,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多是在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和在非法拘禁罪中以索债为目的的拘禁行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中间混杂了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以及索取债务等行为,使其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与绑架行为交叉的要素,从而为认定带来困难。
区分勒索型绑架罪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1. 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考察行为人与被绑架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存在,则构成绑架罪;如果存在,则看是否符合索债型拘禁罪的条件,即《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规定。
  2. 看索取财物是否以债务数额为限如果债务数额处在较为确定的状态下,而行为人所取得数额大大超过该数额,或行为人已索得债务,又向被害人索要额外财物。此种情况行为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其财产权利,符合绑架罪的客体要求。因此,触犯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如果索取的财物仅以债权额为限,则成立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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