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以威胁方法实施的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表现上易产生混淆,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侵害对象、客观要件、行为方式等方面,具体区分要点及特殊情形认定如下:

一、二者的主要区别

  1. 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中,实施威胁的对象与最终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人(如行为人直接威胁被害人本人,迫使其交付自己的财物);绑架罪中,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即人质)与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不同主体(如绑架 A 作为人质,向 A 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勒索财物,人质与财物交付者并非同一人)。
  2. 客观要件的表现不同从威胁内容的实施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声称的暴力威胁内容(如 “不还钱就打你”)通常是 “将来实施”,而非当场兑现;绑架罪中,针对人质的暴力威胁(如 “不交赎金就伤害人质”)具有 “当时、当场可控性”—— 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人质,暴力威胁可随时当场实施,对第三人的心理胁迫更直接、紧迫。
  3. 对被害人的控制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不会对被害人进行隐藏或人身控制,仅通过威胁、要挟(如揭发隐私、威胁报复)施加精神压力,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未被剥夺;绑架罪中,行为人必须将被害人(人质)予以隐藏、实际控制(如关押在隐蔽场所、限制人身自由),通过剥夺人质的人身自由形成对第三人的胁迫,这是绑架罪的核心特征之一。

二、特殊情形的认定: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实践中,若行为人以 “虚构绑架行为” 威胁他人交付财物,或在被害人死亡后以 “绑架为名” 勒索其亲属,需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核心判断标准是 “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主观状态”:

1.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

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称 “你的家人被绑架”),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产生错误认知(误以为家人真的被绑架),进而 “自愿” 交付财物 —— 此处的 “自愿” 是基于错误认知,而非精神胁迫;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如 “不交钱就伤害你家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施加精神强制,使其因心理恐惧、无奈而被迫交付财物,交付行为并非 “自愿”,而是受胁迫后的被动选择。

2. 典型情形分析:以 “虚构绑架” 或 “死后冒名绑架” 勒索财物

  • 若行为人虚构 “被害人被绑架” 的事实,向其亲属勒索财物:需看亲属交付财物的原因 —— 若亲属因 “相信绑架事实,担心被害人安危” 而主动交付财物,且未受到直接暴力威胁,可能构成诈骗罪;若行为人同时以 “不交钱就伤害被害人” 等内容施加精神胁迫,亲属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 若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后,以 “绑架为名” 向其亲属勒索钱款:此时亲属虽可能相信 “被害人被绑架” 的虚构事实,但交付财物的核心原因是 “担心被害人(误以为仍存活)遭受暴力伤害”,本质上是因精神胁迫、出于无奈而交付,而非 “自愿”,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范围

需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不限于 “暴力威胁”,还包括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非暴力内容;威胁对象也不限于财物所有人本人,还可包括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 只要行为人的威胁、要挟手段足以使对方产生精神强制,并因此被迫交付财物,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9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69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