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 “介绍对象” 获取利益的行为的认定

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 “介绍对象” 获取利益的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拐卖对象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一般比较容易掌握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介绍婚姻行为之间的界限。但如果被拐卖妇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就容易引发争议。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无须使用强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进行拐卖,故更应注重对该类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因其流落在外,无法对他人介绍婚姻的行为作出判断,缺乏自由表达意志的能力,被害人自身并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并非其监护人,行为人积极寻找买主并将被害人卖出的行为,并非受人之托介绍婚姻,而是积极通过出卖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单方面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将被害人出卖的行为,非但未能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反而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实质是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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