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即被害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身行动、脱离他人非法控制的权利),同时也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如将被害人当作 “商品” 交易,违背其人格平等原则)。对本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具体界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明确如下:

一、犯罪客体:核心是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以 “人身自由权利” 为核心,兼具对 “人格尊严权利” 的侵害:
  • 人身自由权利:是本罪最核心的侵犯客体。行为人通过拐骗、绑架、收买、接送等行为,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剥夺其按照自身意志行动的自由(如无法自主离开控制场所、无法联系家人求助),直接违反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
  • 人格尊严权利:本罪将妇女、儿童作为 “交易对象”(如以金钱买卖、以财物抵债),本质上是对被害人 “人格平等” 的否定,属于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但该客体依附于人身自由权利存在,并非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核心客体,司法认定中仍以 “人身自由被侵犯” 作为本罪客体成立的首要标准。

二、犯罪对象:明确 “妇女” 与 “儿童” 的范围

本罪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 “妇女” 与 “儿童”,二者的具体范围由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不存在模糊空间:
  1. 妇女年满 14 周岁的女性,不受国籍、户籍、身份等限制,具体包括:
    • 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含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
    • 具有外国国籍的妇女(如被拐卖至我国境内的外籍女性);
    • 无国籍的妇女(如无国籍流浪女性、难民女性)。

      需注意:对 “妇女” 的认定仅以 “年龄 + 性别” 为标准,不考虑其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精神状态(正常或患有精神疾病)、身体状况(健康或残疾),即便被害人因精神疾病或残疾缺乏自主判断能力,仍属于本罪保护的 “妇女” 范畴。

  2. 儿童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分性别),根据年龄可进一步细分:
    • 婴儿:不满 1 周岁的儿童;
    • 幼儿:1 周岁以上、不满 6 周岁的儿童;
    • 其他儿童:6 周岁以上、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

      与 “妇女” 类似,儿童的认定也不受国籍限制,既包括中国籍儿童,也包括外国籍、无国籍儿童;同时,无论儿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幼儿、智障儿童),均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行为人拐卖此类儿童的,不因其 “缺乏自主意识” 而减轻罪责,反而可能因对象特殊被认定为 “情节恶劣”。

三、关键注意点:对象认定的争议解决

实践中若对 “妇女 / 儿童” 的身份(尤其是年龄)存在争议,需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 年龄争议:优先以户籍登记文件(户口簿、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为准;若户籍登记存在错误(如登记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可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入学登记表等原始材料纠正;若上述材料均缺失,可通过骨龄鉴定(结合亲友证言、接生人证言等)综合判断,确保不因年龄认定偏差导致犯罪对象错误。
  • 性别争议:以生物学性别(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为准,不考虑被害人的性别认同或后天性别变更,若行为人误将男性当作女性拐卖(如拐卖青春期中性特征不明显的男性),因对象不符合 “妇女” 范畴,可能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需结合主观故意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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