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可明确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三年有期徒刑”,属于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的情形,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经过五年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且未立案侦查,便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在五年追诉期内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行为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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