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核心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对象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仍主动决意实施收买行为。需注意的是,行为人收买妇女、儿童的动机(如为结婚、收养、役使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认定本罪主观故意,需结合以下各类证据综合判断,重点证明 “行为人明知对象系被拐卖” 及 “主动决意收买” 两个核心要素: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直接反映其主观心态的关键证据,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1)收买的主观动因与过程:包括收买妇女、儿童的具体动机(如为组建家庭、获取劳动力、收养子女等)、目的,犯意如何提起(如主动寻求购买、经他人引诱产生犯意),以及与拐卖人、中间人之间的预谋、沟通联络细节(如是否商议价格、交易地点、如何交接被收买人等),以此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主动收买的意图;
- (2)“明知” 的直接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自己明知所收买的妇女、儿童系被拐卖(如是否知晓对象是被拐骗、绑架而来,是否意识到交易不符合正常人口流转程序),若嫌疑人否认 “明知”,需审查其辩解的合理性(如是否存在被欺骗的客观情形,与交易细节是否矛盾);
- (3)后续行为的主观关联:收买后若实施阻碍被收买人返回原籍、非法拘禁、奸淫、强迫卖淫、虐待、故意伤害等行为,需审查该类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是否与他人存在犯意联络(如是否与家人、同伙商议控制被收买人),此类后续行为可间接印证行为人收买时的主观恶意(如阻碍返回表明其明知被收买人不愿留下,进一步佐证 “明知系被拐卖”)。
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方,其陈述可从相对方视角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需审查:
- (1)双方事前关系:被害人与收买人是否原本认识、平时关系如何(如素不相识则更可能指向收买行为,而非正常交往);
- (2)收买过程中的言行细节:被害人陈述收买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言行(如是否告知 “会帮你找家人”“这是买你的钱”,是否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其留下),以及该言行对被害人造成的认知后果(如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自己被 “买卖”,收买人是否明确表现出控制其人身的意图),以此间接推断收买人是否具有 “明知被拐卖” 及 “强制收买” 的主观故意。
证人证言可从第三方视角补充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需区分不同证人类型审查:
- (1)拐卖人、中间联系人的证言:作为直接参与交易的一方,其证言可直接证实收买人的主观认知,重点包括收买人是否询问过被收买人的来源,是否对 “被拐卖” 的事实知情(如拐卖人是否明确告知 “人是拐来的”),以及双方交易时的对话、行为细节(如是否刻意回避提及被收买人的真实身份),以此证明收买人 “明知” 的客观性;
- (2)收买人亲友、邻居的证言:通过亲友、邻居的观察,证实收买人的主观目的(如是否向亲友提及 “要花钱买个媳妇 / 孩子”,是否隐瞒被收买人的来源),以及收买前后的异常表现(如突然带回陌生妇女、儿童,且不愿解释其身份),间接佐证收买行为的非正当性及收买人的主观恶意。
除言词证据外,各类实物证据、电子证据可进一步补强主观故意的认定:
-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书信、日记(如日记中记载 “花 5 万元买了个女人,要看好她别让跑了”),以及对其手机、电脑的检查笔录(如聊天记录中与拐卖人商议 “买人” 的内容、搜索 “哪里能买孩子” 的记录、转账给拐卖人的凭证等),此类证据可直接或间接反映收买的动机、目的,以及对 “被拐卖” 事实的认知。
认定本罪主观故意,需避免仅依赖某一类证据,而应将上述证据与客观方面的证据(如交易价格、被收买人的身份信息缺失、交易场所隐蔽等)相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
- 若犯罪嫌疑人否认 “明知”,但证人(拐卖人)证实曾告知其 “人是拐来的”,且手机聊天记录中有商议 “买人” 的内容,同时被害人陈述收买人曾威胁 “跑就打断你的腿”,则可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 “明知被拐卖而决意收买” 的主观故意;
- 若各类证据均无法证明 “明知”(如犯罪嫌疑人确系被拐卖人欺骗,以为对方是自愿投靠,且无其他证据反驳),则不能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