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本罪可能涉及养殖、经营、买卖、运输等多个环节的多名涉案人员,因阅历、文化、环节等的不同,各行为人的主观未必完全相同,需审查每名涉案人员明知违法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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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行为人明知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的证据:
- (1)审查行为人签字的告知书、承诺书、防范责任书,行为人参加培训班记录、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管部门的防疫和疫情防控的宣传、告示等,证明行为人知道有关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 (2)审查证明行为人长期经营、运输、购买、销售、居间介绍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转款记录、账本等,证明其应当知道有关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 (3)审查证明行为人运输路线异常、故意绕开检查站,在异常时间、地点交接货物,遮挡车牌、车身、更换耳标,买卖价格异常等,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言词证据、物证,挡获经过等书证,推断行为人明知违法。在此种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其行为违法,则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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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涉案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行为人明知涉案物品为未合法取得检疫证明、许可、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或是已经出现疾病的动植物,但仍然实施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