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行为中,销售者往往辩解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对单纯销售人员的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般来说,判断销售人员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证明其参与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收集证据时,可围绕《食品安全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针对部分行为人辩解主观上不明知的情况,应当收集以下证据,推断其主观明知:
  1. 注重调取销售人员从业经历、反常做法等客观证据。反常做法包括:将待销售商品放置在隐蔽位置,涂改相关产品说明,交易中要求对方删除交易记录,在即时通信中发送相关行为被打击的新闻,伪造检验报告、产地、发货地等,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证据。
  1. 全面收集进货、销货等各环节的程序性书证(如检疫票、入库单等),核实行为人是否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是否对涉案食品的必要信息进行复核,能否就涉案食品的正规来源进行说明等证据。
  1. 能够证实具有正规来源的涉案食品,或者同类涉案食品的一般市场价格的证据。
  1. 涉案主体与其他人的即时通信聊天记录。
  1. 收集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的证据,例如: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身边的人曾受过类似行政处罚等。
对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并不要求证明所有的行为人对上述内容全部明知,特别是在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中下层参与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以及价格等主观因素进行认定。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系被蒙蔽、欺骗而参与销售的,则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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