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演变历史看,本罪脱胎于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主要是为解决实践中对海关查获的走私大量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制品、境外二手汽车等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难的问题。因此,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在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等 10 类特定对象之外设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作为第 151 条、第 152 条、第 347 条的兜底条款。
可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都属于非涉税走私,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侵犯国家对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秩序。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性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后者则针对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等 10 类特定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7.html
因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 10 个走私罪名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不符合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7.html
具体而言,需要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角度来把握罪名的选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7.html
- 就客观方面而言,主要判断走私对象是否属于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等 10 类特定货物、物品;
- 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判断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是否一致,据此作出不同定性。
以司法实践中比较多发的走私真枪为例。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5 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如果属于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7.html
当然,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认识错误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7.html
- 如果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影响罪名的认定,如行为人意欲走私仿真枪,但实际走私了管制刀具等,仍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但如果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处理,如行为人只有走私仿真枪的故意,尽管事后经鉴定属于枪支,但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枪支的,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更加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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