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学理上,走私罪可以分为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涉税走私,侵犯海关税收征管秩序,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额是本罪最关键要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属于典型的非涉税走私,侵犯国家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可见,二者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有很大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8.html
当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也有交叉之处。前者的犯罪对象是进出口环节的应税货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法》《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性法律规范依照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管控程度的不同,将进出口货物、物品区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以及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三大类。其中,应税货物、物品既有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有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因此,限制进出口的应税货物、物品都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二者的犯罪对象有一定重合。当然,根据不同行为模式,具体定性上也有一定区别:第一,当行为人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没有偷逃应缴税额,即只 “逃证” 但没有 “逃税” 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当行为人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即只 “逃税” 但没有 “逃证” 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三,当行为人不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且偷逃应缴税额,即既 “逃证” 又 “逃税” 的,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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