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犯罪相关证据审查

单位犯罪相关证据审查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需注意收集、审查和判断犯罪行为所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方面的证据,以正确区分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同时,应当证明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情况,具体证据审查如下:

(1)书证

① 证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
③ 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 “许可证”;
④ 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证据;
⑤ 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金、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⑥ 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行为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单位基本情况及个人任职、职责等情况的供述。需查明犯罪活动是否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是否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单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关于单位主体,更多审查内容详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审查” 部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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