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常见证据检测报告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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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的审查判断

 

在办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中,为确定涉案的动植物是否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必须审查疫病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同。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意见,体现了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意见,是主观性证据。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则记载了实验室内对所涉动植物进行核酸、血清等检测结果,是客观性证据,故检测报告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本罪的检测报告通常是行政机关收集、移送的,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仍然要满足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审查与普通刑事证据无异,而合法性则根据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取证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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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检测报告审查的对象,不仅包括检测过程,还包括扣押、取样(采样)、送检等,即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规定,也应审查检材与扣押物品是否同一,排除检材被调换、受污染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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