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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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8阅读模式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危害性表现,即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上述情形也属于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国家规定的行为。故行为人在将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售或用于制造食品时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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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属于犯罪行为,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造成危害结果;而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则是判断是否具有危害性的依据。
  2.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行为认定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仍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如查明所涉的疫病不可能对人身体造成影响,则难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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