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动植物疫情意外事件
动植物疫情从客观上而言是来自自然界的灾害,且有其特性,比如非洲猪瘟的潜伏期为 15 日,但传染性、发病率、致死率高。故行为人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未必构成犯罪,以下两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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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行政法规
国家规定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防范风险、应对疫情。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系行政犯,其违法性来源于行政法,行为人故意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是成立本罪的条件之一,所引起的动植物疫情或其风险则是限制处罚的条件;而意外事件并未违反行政性规定,此种情况下,即使动植物疫情系行为人引起,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也应从违法性上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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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不明知
司法办案中常见的主观不明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知道自己实施了涉动植物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另一种是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但不知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如前所述,此种情况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但在司法办案中,个别案件中在动植物疫情发生后,当地主管部门以防止恐慌为名,未按规定对外公布动植物疫情,但采取替代措施进行防控的情形,比如用其他名义实施扑杀易感染动物。如行为人违反主管部门以其他名义发布的措施,且不知行为地附近有疫情发生,将阻却违反动植物疫情管理行为的主观故意,该情形不能认定为故意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但如果行为人有其他行为违反防疫、检疫管理国家制度,比如擅自出售病死动物,则仍应认定其违反了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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