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客观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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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1阅读模式
客观方面特征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且该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故客观特征分为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两部分,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1. 客观行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包括《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因国家规定一般具有高度概括性,一些地方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同时为确保国家规定实施,也要发布一些命令等文件。故此处的 “国家规定” 并不排除根据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具体办案中,应根据国家规定对案情作多维度分析。比如法律未禁止生猪跨省调运,非洲猪瘟疫情期间,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了禁止跨省调运生猪的通知,同时不再出具跨省调运应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类)。此时,所有生猪必然未按照 A 类标准进行检疫。如行为人跨省调运生猪,不仅违反了农业主管部门的通知,也违反了《动物防疫法》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禁止运输的规定,属于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实践中,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的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有关动植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目前主要是动物疫情管理规定,如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等;另一类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等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等行为,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等行为。
  1. 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即上述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后果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如《动物防疫法》第 32 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实践中,每种动植物疫病的特性不同,主管部门认定标准也不同。第二种是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应是有证据证明的、具体的、现实的危险。也就是说,并非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即可认定为具有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需结合在案证据,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以重大动植物疫情为参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司法办案中,要参考主管部门或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二是该种情形下应以情节严重为人罪条件。根据立案追诉标准,只有七种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行为应予以立案追诉,该七种行为即是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
  1. 因果关系。成立本罪,不仅要有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的结果,该结果还应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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