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普通行政违法
本罪系行政犯,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故司法办案中,特别是尚未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常常会辩解仅是行政违法。根据刑法规定,此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应注意分析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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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
“重大动植物疫情”,系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认定;“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需经专家意见论证,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审查判断;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六种具体的 “情节严重” 情形,上述问题均容易审查判断。但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办案人员针对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可能性、严重性进行实质性判断。实践中,常见的客观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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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非疫区未经批准运输易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此种情况下,应考察以下五个方面,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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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被查获的动植物染疫情况。有的案件中,虽然涉案动植物系从非疫区被非法调运,但运输时未经检疫,不确定该动植物是否健康,运输途中被查获,经立即检测,发现已染疫。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运输前还是运输途中染疫,均有非法调运染疫动植物的客观行为,有引起疫病跨区域传播的危险。
- 二是运输路线。应考察运输途中是否有感染、传播疫病的风险。如调运路线长,路过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疫区,且沿途附近有染疫的动植物,这种情况下,其引起疫情危险的严重程度与从疫区直接调运大致相当。
- 三是疫病的传染率、发病率、致死率。虽然认定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时,已对疫病的传染率等特性进行了评价,但是,涉案动植物所染疫病传染率、发病率、致死率越高,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越高,波及范围越广,情节越严重。
- 四是案发时间。如系重大动植物疫病流行期间非法调运,其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更严重。
- 五是处置措施。虽然审查 “情节严重” 的前提是发生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而非 “重大动植物疫情”,但是,危险是现实的。有关部门为防范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开展的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投入人、财、物力,也可作为 “情节严重” 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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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非疫区非法调运动植物,未经过疫区或仅经过疫区无感染风险的封闭公路,涉案动植物被查获时未感染疫病,或感染的疫病传染性很小,则不能认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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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告人王某、杜某、钟某在国家对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禁止跨省调运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故意采取隐蔽方式跨省运输、交易,被告人王某阳、郑某杰、杨某峰明知所运载的生猪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而帮助运输,且有逃避检查、冲关逃逸情节,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关于动物防疫、检疫管理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 9 条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属共同犯罪。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在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违法跨省调运,且有逃避检查、冲关逃逸的行为,认定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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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定路线运输。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是获得 B 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伪造 A 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运输路线不符合检疫合格证明的规定,但未超越范围。B 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限于本省调运、买卖,A 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跨省调运、买卖。动物跨省调运运输途中疫病感染、传播的风险更高,A 类证明较 B 类证明监管更严,增加了运载方式、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到达时效等内容。如持 B 类动物检疫合格证将涉案动物运输出省,此时与无证运输无异,可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合法获得 B 类证明后改变路线,但尚未运输出省,此时属于 B 类证明的使用范围,此时,主管部门不会实施更严格的检疫,故该种行为在防疫、检疫方面的违法性尚未达到足以科处刑法的程度。如因检疫时疫病尚在潜伏期等非违反国家规定的原因,引起重大疫情或疫情风险,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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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疫情危险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违反动植物疫情管理的案件中,行为人违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针对疫情发布的禁令,比如非法处置疫区内的易感染动植物且金额达到 5 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规定的 “情节严重” 的情节之一。此种情形下,要成立犯罪,还需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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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应由行为人违反禁令行为所引起,而由原本疫情所引发的,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的后果,不能作为判断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依据。比如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行为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扑杀通知后,私自处理了自己饲养的猪。此时,不排除有引起重大疫情或者危险的可能。但是,不能将主管部门按照原通知的范围扑杀易感染动物作为其行为引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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