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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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35阅读模式

2017 年 4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59 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 337 条),并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根据《刑法》第 96 条的规定,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 号)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 “国家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1.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这里的 “疫区”,由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如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规定,疫区一般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
  1.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的。
  1. 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1. 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1.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 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 2 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32.html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情节的严重程度上,应与前六种情形相当,可从无害化投入的人力、物力,受影响的范围,所涉疫病的特性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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