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主观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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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6阅读模式
主观方面特征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无须判断实施客观行为的主观态度。本罪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理论上存在争议。一方面,行为人实施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的行为无疑是出于故意,但对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未必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从结果而论,不符合《刑法》第 14 条关于故意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说认为,过失犯不能为危险犯。但本罪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变为危险犯,如认定为过失犯罪,则存在理论障碍。
国家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动植物疫情发生。行为人如实施值得刑法调整的行为,且知道该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对该行为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疫情危险的结果至少具有过失。故从刑法理论的协调性出发,应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在实施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上主客观相统一。而刑法条文中规定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则是限制处罚范围的客观超过要素,无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样在案件办理中,法律论证更加严谨,证据收集也更为便捷。
  1. “情节严重” 的主观与行为或结果相一致。如前所述,在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无需考察其对所引起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或疫情风险的主观态度。但因在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的情况下,成立本罪,还需 “情节严重”,故应进一步确定 “情节严重” 的主观。
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看,“情节严重” 既包括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的程度严重,也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沿用前述的主观认定标准,即违反国家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出于故意,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的情节严重,则无须考察主观态度。
比如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 属于情节严重,要认定犯罪,必须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因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故这里的明知系基于行为人的身份、经历等,根据涉案物品当时的状态、疫区的认定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的有害生物。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则只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故意输入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但无须判断其对逃逸、扩散后果的主观心态。
  1. 违法性认识可能对主观故意有一定影响。公民具有学法、守法的义务,不知法并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但如前所述,本罪是行政犯,主观上需证实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而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具有一定专业性,普通人确实难以知晓。实践中,行为人也常常以不知法作为辩解理由。
司法机关在认定本罪时应进行违法性认识可能的分析。首先,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公告、宣传等职责,且能够及于行为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此种情况下,不知法原则上不能作为辩解理由;其次,如行为人为从事动植物经营、屠宰、运输等活动的人员,其应当具有的从业知识包括国家的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再次,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行为常常表现为故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有关部门将查处,即使其并不准确知晓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也应认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最后,如果行为人仅是偶尔实施了如帮助他人运输动植物的行为,确无渠道知晓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有责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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