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适用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两条路径予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根据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罪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人需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因此,该罪并非《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不是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仅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该精神在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可印证。该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之所以如此设置追诉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规律和要求,避免出现法院自立、自控、自审,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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