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诉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追诉标准需结合公安部立案标准通知与 “两高” 司法解释,从 “基础立案门槛”“案件层级区分(重大 / 特别重大)”“未遂形态认定” 及 “司法实践从重情节” 四个维度明确,确保追诉范围与量刑梯度清晰,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础立案标准(最低追诉门槛)
根据 2000 年 3 月 31 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安部立案通知》)及司法实践通用规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无论组织人数、是否获利、是否成功,均应当立案侦查。
此处的 “组织行为” 需符合 2012 年 12 月 12 日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 1 条的界定,具体包括:
-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主导制定跨境方案、调度人员与工具);
- 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劝说他人参与偷渡、搭建偷渡者与组织者的联系);
-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实施招募、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或策划、安排偷越行为的预备行为(如培训偷渡者规避检查技巧、规划跨境路线)。
二、案件层级区分标准(重大案件与特别重大案件)
《公安部立案通知》明确将案件按情节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其中 “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 的立案标准直接关联量刑加重情节,具体如下:
(一)重大案件立案标准(需立为重大案件侦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 人数与次数标准:
- 一次组织 20-49 人偷越国(边)境的;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3-4 次的;
- 危害结果标准:
-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1-2 人的(此处重伤为组织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如交通工具失事、路线安全隐患引发);
- 行为严重程度标准:
-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如扣押身份证件、关押在集结点限制外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如殴打边防检查人员、以 “报复家属” 威胁检查人员);
- 违法所得标准:
- 违法所得人民币 5-20 万元的(含本数,如通过收取偷渡费获利 8 万元);
- 兜底条款: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组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人员携带少量违禁品跨境)。
(二)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需立为特别重大案件侦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 人数与次数标准:
- 一次组织 50 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含 50 人,如一次组织 52 人从边境山林跨境);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5 次以上的(含 5 次,如半年内累计组织 6 次偷渡);
- 危害结果标准:
-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 3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以上的(重伤、死亡均为组织行为过失导致,若为故意则需数罪并罚);
- 违法所得标准:
- 违法所得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的(含 20 万元,如通过组织多批偷渡累计获利 25 万元);
- 兜底条款: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组织偷越人员为境外恐怖组织成员、多次组织偷越且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三、《两高解释》补充规则(关键术语界定与未遂认定)
《两高解释》第 1 条对追诉标准中的关键术语及特殊形态作出进一步明确,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的界定
- “人数众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 “人数众多”(需注意:此标准低于《公安部立案通知》中 “重大案件 20 人” 的门槛,主要用于《刑法》量刑幅度的适用,如 “人数众多” 对应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与《公安部立案通知》“特别重大案件” 的违法所得标准一致,直接关联加重法定刑)。
(二)未遂形态的追诉规则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且在特定阶段被查获的,应当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 论处,纳入追诉范围:
- 实施的预备行为: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
- 实施的策划行为: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路线、时间、工具;
- 被查获的阶段: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如集结后未出发),或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如已进入边境区域但未跨越国(边)境线);
- 量刑规则:若未遂行为同时具有《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如组织 10 人以上、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需在对应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原则综合量刑。
四、司法实践中的从重处罚情节(关联追诉后的量刑)
在立案追诉基础上,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属于 “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时需在对应法定刑幅度内从重考量,部分情节与 “重大 / 特别重大案件” 标准重合,但需优先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 身份特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如主导犯罪集团成立、制定整体计划的核心人员);
- 次数频繁:3 次以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与《公安部立案通知》“重大案件 3-4 次” 部分重合,若为 5 次以上则对应 “特别重大案件”);
- 人数众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0 人以上(即《两高解释》界定的 “人数众多”,对应《刑法》加重刑);
- 危害严重:
-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需区分过失与故意,过失为加重情节,故意则数罪并罚);
-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如非法拘禁被组织人以防止逃跑);
- 对抗执法: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如使用凶器殴打检查人员、威胁 “引爆物品” 抗拒查验);
- 获利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即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应《刑法》加重刑);
- 兜底情形: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组织偷越人员携带毒品跨境、多次组织偷越且屡教不改)。
五、实践适用注意事项
- 标准冲突处理:《公安部立案通知》(2000 年)与《两高解释》(2012 年)就 “人数”“违法所得” 的界定存在差异(如 “人数众多”,通知为 20 人以上,解释为 10 人以上),实践中需优先适用《两高解释》(后法优于前法、司法解释效力优先),立案时可参考《公安部立案通知》区分案件层级,量刑时以《两高解释》界定的术语对应《刑法》条款;
- 未遂与既遂的衔接:未遂案件的追诉需重点收集 “组织目的” 证据(如策划记录、招募聊天记录),若仅实施轻微预备行为(如仅咨询 1 人是否想偷渡)且无后续行动,可能因 “情节显著轻微” 不立案,需结合行为强度综合判断;
- 证据要求:认定 “人数”“次数”“违法所得” 时,需有明确证据支撑(如被组织人陈述、转账记录、交通工具承载记录),避免仅凭嫌疑人供述定案,确保追诉标准的适用符合 “证据确实、充分”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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