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根据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该客体直接关联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社会稳定,需从 “客体的核心内涵”“法律依据”“行为对客体的破坏表现” 三个层面展开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客体的核心内涵: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设定的出入境审批、证件管理、边防检查等制度,对人员、物品跨越国(边)境行为进行规范所形成的有序状态,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维度:
- 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国(边)境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边界线,对出入境行为的规范管理,是国家行使主权、界定管辖范围的重要体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质是对国家主权 “出入境管控权” 的直接侵犯,破坏了领土管辖的严肃性;
- 保障国(边)境安全: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能有效防范境外危险因素(如恐怖分子、跨境犯罪人员、违禁物品)进入境内,也能防止境内违法人员、敏感信息非法出境,组织偷越行为为 “非法跨境” 打开缺口,给国(边)境安全带来直接风险;
-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序的出入境管理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人员流动,确保劳动力市场、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稳定运行,组织偷越行为导致大量无合法身份的人员无序流动,易引发就业纠纷、治安案件,甚至为跨境犯罪(如电信诈骗、拐卖)提供 “人员输送渠道”,破坏社会秩序根基。
二、客体的法律依据: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通过专门法律法规确立,这些法律是认定本罪 “侵犯客体” 的直接依据,核心法律法规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该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外国人出入境需依法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如护照、签证),在指定口岸、规定时间出入境,接受边防检查,严禁非法出入境行为,是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基础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
该条例细化了边防检查的具体流程,明确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的查验权限,规定 “未经边防检查合格,不得出入境”,为防范非法跨境行为提供了操作规范;
- 其他配套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已整合入《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共同构建了国(边)境管理的法律体系。
上述法律法规的核心要求是:任何人出入境必须履行法定申办手续,持合法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通行,这是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的具体体现,也是判断本罪 “侵犯客体” 的法律标尺。
三、本罪对客体的破坏表现:行为如何侵犯管理秩序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通过规避法定出入境程序、破坏管理规范,对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多维度破坏,具体表现为:
- 直接规避出入境审批与证件管理:
行为人通过组织无合法证件人员 “秘密越境”(如从无检查关口的山林跨境),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蒙混过关”(如用假护照欺骗边防检查),直接违反 “出入境需持合法证件” 的法律规定,导致国家对 “人员出入境资格” 的审批管理失效,破坏证件管理的严肃性;
- 扰乱边防检查秩序:
组织偷越行为常伴随规避边防检查的手段(如深夜跨境、藏匿于交通工具暗格),不仅增加边防检查的难度,还可能引发冲突(如以暴力抗拒检查),直接扰乱边防检查的正常流程,削弱国家对国(边)境 “出入口” 的管控能力;
- 为跨境违法犯罪提供便利:
组织偷越行为不仅自身破坏管理秩序,还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 “帮凶”:一方面,国内外犯罪分子可能借助组织偷越渠道非法出入境(如境内逃犯通过偷渡逃避追捕、境外恐怖分子通过偷渡进入境内);另一方面,行为人可能为实现其他犯罪(如走私、拐卖、诈骗)而组织偷越(如组织人员偷渡至境外参与诈骗),形成 “组织偷越 + 其他犯罪” 的链条,进一步放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 引发无序人员流动风险:
行为人利用部分人 “出境谋生” 的需求组织偷越,导致大量无合法身份、无固定职业的人员无序跨境,这些人员在境内外的活动缺乏监管,易引发就业竞争失衡、社会治安混乱(如盗窃、寻衅滋事)等问题,间接破坏社会秩序稳定,反噬国(边)境管理秩序的治理效果。
四、实践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 客体与行为的关联性判断:
认定本罪时,需明确 “组织他人偷越” 行为与 “侵犯国(边)境管理秩序” 的直接因果关系 —— 即行为人的组织行为确实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导致管理秩序被破坏,若行为未涉及 “非法跨境”(如仅策划但未实施组织),则未实际侵犯客体,可能不构成既遂;
- 客体破坏程度与量刑的关联:
客体破坏程度是判断 “情节严重” 的重要参考,如 “组织多人偷越”“多次组织偷越”“为犯罪分子提供偷越渠道” 等情形,表明对管理秩序的破坏更严重,需在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
- 与其他类似犯罪客体的区分:
需注意本罪与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罪” 的客体差异:本罪客体是 “国(边)境管理秩序”,后两者分别是 “国(边)境管理秩序”(运送罪)、“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罪),避免因客体混淆导致罪名适用错误,如走私罪虽也涉及跨境,但核心侵犯的是 “物品进出口管理”,与本罪 “人员跨境管理” 的客体本质不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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