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中重要的言词证据,能直接反映犯罪人员关联、行为过程、关键细节等事实,审查时需兼顾 “内容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的印证度)” 和 “程序合法性(取证流程合规性)”,同时关注证人主体资格与证言真实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证人证言内容关联性审查
重点围绕案件核心待证事实,核查不同类型证人证言的细节一致性与逻辑合理性,确保其能有效支撑犯罪认定,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偷越者证言审查:
- 核心核查偷越者与组织者的关系(如亲属、朋友、陌生人介绍等),偷越者对组织者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描述(如是否为牵头策划者、仅负责联络、还是分工运送),确认组织者的核心角色;
- 审查偷越者是否知晓组织者的偷越计划(如路线安排、时间节点、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证实组织者 “明知其身份证明材料缺失或为伪造、变造”(如偷越者明确告知组织者无合法证件,或组织者主动提供伪造证件);
- 核查偷越者是否向组织者支付酬金,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若为现金支付,需审查是否有偷越者的取款记录(如银行流水)、知情人证言(如见证现金交付的人员)佐证;若为转账支付,需与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明细相互印证,确认资金流向与组织者关联。
- 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证言审查:
- 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现场目击证人(如目睹偷越人员集结、跨境过程的边境居民)、知情人(如知晓组织者招募信息、参与部分环节的人员),提取其证言并与被告人供述、偷越者证言进行细节比对;
- 重点核查三者证实的情况是否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者的体貌特征、偷越的时间地点、使用的交通工具、参与人员数量、是否存在威胁或暴力行为等;若存在不一致(如目击证人称 “5 人偷越” 但偷越者称 “4 人”),需审查不一致情况出现的原因(如证人记忆偏差、观察角度受限、偷越者隐瞒同伙等);
- 对矛盾点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交通工具 GPS 轨迹)排除合理怀疑,若排除后仍无法得出确定结论(如关键人数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建议对该不一致部分的证言不予认定,避免以存疑事实定案。
- 边境检查人员证言审查:
- 重点审查边境检查人员提供的证言中,是否明确 “在正式过境记录中无偷越者的合法出入境资料”(如无有效的护照登记、签证核验记录),以此佐证偷越者 “非法出入境” 的核心事实;
- 同时核查边境检查人员是否证实其他关键细节(如查获偷越者的时间地点、现场查获的物品、偷越者的现场供述),该证言需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确保 “无合法过境记录” 与 “非法偷越行为” 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证人证言程序合法性审查
从证人主体资格、取证流程、文书规范等维度,全面核查证言收集过程的合规性,明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及瑕疵补正规则,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证人主体资格审查:
- 重点审查证人的年龄(是否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需结合其认知能力判断证言效力)、认知能力(如是否具备正常的记忆、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缺陷(如失明、失聪、严重精神疾病),若存在上述缺陷且影响证言真实性,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如组织者、偷越者)、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为组织者的亲属、与偷越者存在债务纠纷),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严格核查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避免因主观倾向影响真实性。
- 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人证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程序严重违法或内容不具备真实性,直接排除其证据效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询问证人未分别进行的(如多名证人在同一空间同时接受询问,存在相互影响的可能);
(2)询问笔录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印的(如证人未阅读笔录内容,或签名为他人代签);
(3)询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导致证人无法准确表达或理解询问内容);
(4)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下,无法正确表达意志时作出的证言;
(5)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如以 “不配合就拘留家属” 威胁证人,或承诺 “作证后减轻处罚” 引诱证人);
(6)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如 “我觉得他是组织者”“他看起来像在指挥”),但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且符合事实的除外(如 “看到他给所有人发路线图,应该是负责人”)。
- 相对补正:程序瑕疵的处理规则:
- 若证人证言收集过程存在其他程序瑕疵(如询问笔录遗漏部分关键问题、证人签名后发现笔误未及时更正等),重点审查相关瑕疵是否能够补正及作出合理解释;
- 若办案人员能通过补充询问(如针对遗漏问题重新询问证人并制作补充笔录)、作出书面说明(如解释笔误原因并由证人确认)等方式补正,且补正后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可依法采用;若无法补正或解释不合理(如仅口头说明瑕疵原因无书面记录),则该证言效力存疑,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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