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较为明显,核心差异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偷越国(边)境者提供运输工具(如车辆、船只等),并实际将其送出或送入国(边)境的行为,核心是 “运输” 环节的实施。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核心是 “组织” 环节的实施,即对偷越行为的发起、策划和统筹。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同时存在组织与运送行为,此时需根据具体情形定罪:
- 若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由于运送行为是组织行为的后续环节,属于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 若行为人既组织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另外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由于组织与运送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属于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上述区分标准既体现了两罪在行为性质上的差异,也兼顾了司法实践中行为的关联性,确保定罪准确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4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