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形态问题

犯罪形态问题

针对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的行为,其犯罪形态(未遂)的认定及量刑需遵循以下规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70.html

  1. 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实施了招募、拉拢、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或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具体行为(如规划路线、联络交通工具、准备出入境证件等),但在他人实际偷越国(边)境之前,或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如尚未跨越国(边)境线、尚未通过边防检查等阶段)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70.html

  1. 未遂形态的量刑原则

若行为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8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在该条款规定的相应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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