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取证问题

取证问题
针对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可能涉及的境外取证工作,对境外证据材料的提取与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1. 来源及获取方式审查:应当重点核查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境外证据材料来源(如境外执法机构移交、境外证人提供等)及获取方式(如司法协助渠道、合法授权提取等)的证明材料,确认证据获取过程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及国际司法协作准则,排除非法取证情形。
  1. 法律文件及移交手续审查:需审查随案移送的与境外证据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书、境外执法机构出具的证据说明等)、移交手续(如证据交接清单、签收凭证等)是否完备、规范,确保证据从境外获取到境内接收的全流程具有可追溯性,符合证据固定与移送的法定要求。
  1. 书面说明材料审查:应核查公安机关是否提供了关于境外证据材料的书面说明,内容需包括材料来源详情、提供人或提取人的身份信息、提取时间、移交过程中的保管措施及流转节点等关键信息,书面说明需客观、详实,能够辅助证明境外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存在说明缺失或内容模糊的情况,需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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