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中专业性较强的证据类型,可直接证实文件真伪、人身伤害程度、身份关联等关键事实,审查时需兼顾 “内容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的印证性)” 和 “程序合法性(鉴定流程合规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鉴定意见内容关联性审查
重点围绕案件核心待证事实,核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确保鉴定结果能有效支撑犯罪认定,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文件类鉴定意见审查:
- 核心核查案件中是否存在针对签证、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出入境相关文件的检验鉴定(如文件真伪鉴定、笔迹鉴定、印章鉴定等),确认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涉案文件为伪造、变造(如鉴定出护照的防伪标识系仿造、签证的印章与官方印章不符),该结论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承认提供假证件)、证人证言(如证件发放机关证实未核发该文件)、电子数据(如制作假证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若鉴定意见认定文件真实,需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文件被冒用、篡改的可能(如他人盗用真实护照信息伪造证件),避免因鉴定范围不全导致事实误判。
- 伤害、死亡类鉴定意见审查:
-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伤害、死亡情形,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伤情鉴定(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及 DNA 鉴定意见:伤情鉴定需明确伤害程度(如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原因鉴定需确认是否因组织偷越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交通事故)导致,DNA 鉴定需核实死者身份、犯罪嫌疑人与现场生物痕迹(如血迹、毛发)的关联;
- 核查上述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证人证实的杀害、伤害过程是否一致 —— 如证人证言称 “嫌疑人用棍棒殴打被组织人”,伤情鉴定显示 “被鉴定人存在钝器致伤痕迹”,二者需在伤害工具、伤害部位、伤害后果等细节上相互印证,若存在矛盾(如证言称 “刀伤” 但鉴定为 “钝器伤”),需要求鉴定人作出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
二、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性审查
从鉴定主体、检材、流程、文书规范等维度,全面核查鉴定程序的合规性,排除非法或瑕疵鉴定意见,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鉴定主体资质审查:
- 重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或曾参与本案其他调查工作),若存在回避事由未回避,鉴定意见需作为瑕疵证据进一步补正;
- 核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机构需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需持有相应执业证书(如文件鉴定师、法医师资格证),且资质范围涵盖本案鉴定事项(如 DNA 鉴定需由具备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无资质或超范围鉴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检材合法性审查:
- 审查检材(如待鉴定的护照、现场提取的血迹、伤者的身体组织)来源是否合法:检材提取过程是否有记录(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提取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 核查检材保管是否合规:检材从提取到送检的流转环节是否有台账记录(如保管人、交接时间、储存条件),是否存在检材污染、丢失、调换的风险(如血迹样本未密封导致污染),检材来源或保管不合法的,鉴定意见效力存疑。
- 鉴定流程与文书规范审查:
-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是否告知当事人鉴定权利),鉴定过程是否有完整记录(如实验数据、分析报告);
- 核查鉴定文书形式是否规范:鉴定人是否在鉴定意见上签名、盖章(仅盖章未签名或仅签名未盖章的无效),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 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如要求重新鉴定),未告知或未处理合理异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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