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书证的审查
物证、书证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中最基础的实物证据,能直接反映犯罪工具、犯罪痕迹、资金流转等核心事实,审查时需兼顾 “内容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的匹配度)” 和 “程序合法性(提取保管的合规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物证、书证内容关联性审查
重点围绕案件关键待证事实,核查物证、书证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确保其能有效支撑犯罪认定,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核心涉案物品及相关材料审查:
- 运输交通工具类物证:核查案件中是否存在用于组织偷越的汽车、船只、摩托车等运输工具,需确认是否有实物留存或完整清晰的照片(照片需反映车辆号牌、船只特征、车辆内部改装痕迹等关键信息),同时审查该交通工具是否经犯罪嫌疑人(如驾驶员、组织者)、被组织偷越者辨认确认,确认其与偷越行为的关联(如通过车辆 GPS 轨迹印证偷越路线、通过船只停靠记录印证跨境时间);
- 凶器及通讯工具类物证:审查是否查获与案件相关的凶器(如组织过程中用于威胁、殴打被组织者的刀具、棍棒)、通讯工具(如用于联络的手机、对讲机),需核对原物及照片是否完整,原物是否提取到相关痕迹(如凶器上的指纹、血迹,手机内的通话记录),且需经嫌疑人、证人辨认,确认其为犯罪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物品;
- 书证及电子书证类材料:重点核查是否收集到反映偷越计划、资金往来、身份信息的书证,包括但不限于:嫌疑人及被组织者持有的偷越路线图(纸质或电子扫描件)、交款记录(如手写收据、银行转账小票)、相关票据(如加油票、住宿票印证行程)、身份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上述材料需经持有人、相关人员辨认,确认其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如路线图标注的节点与查获地点一致、交款记录金额与偷渡费用供述相符)。
- 境外及边境检查相关证明材料审查:
- 核查是否有境外有关机关(如境外警方、移民管理部门)、我国边境检查站、驻外使领馆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登记异常记录(如被组织人无合法出入境记录)、边境检查站点位置说明、偷越者非法出入境的路线图(需标注边境线、检查站点、非法跨境点等关键信息);
- 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如是否加盖出具机关公章、是否有出具人签名,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路线图需清晰区分境内外区域、标注偷越发生的时间范围),且需与其他证据(如嫌疑人供述的跨境点、被组织人陈述的入境路线)相互印证,排除材料内容模糊或与案件无关的情况。
- 支付平台明细审查:
- 重点核查案件中是否收集到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明细,需完整提取嫌疑人与被组织人、同案犯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包括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备注(如 “偷渡费”“车费”)、收款账户信息等;
- 审查支付明细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如转账金额是否与供述的偷渡费用一致、转账时间是否与偷越计划时间匹配、收款账户是否为嫌疑人或其关联人员所有,通过资金流印证组织行为的获利情况及人员关联(如多名被组织人向同一账户转账相同金额)。
二、物证、书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从提取、保管、辨认等环节,全面核查物证、书证收集过程的合规性,排除非法或瑕疵证据,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 提取程序合规性审查:
- 重点审查物证、书证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提取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如基层组织人员、无关联群众),提取过程是否制作提取笔录,笔录是否详细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持有人、物证 / 书证的特征及数量;
- 核查持有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名,需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在笔录中注明拒绝原因及具体情况,无见证人、无签名且无合理说明的,提取程序存在瑕疵。
- 程序瑕疵补正审查:
- 若物证、书证收集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如提取时见证人临时离场、笔录遗漏部分物品特征),需审查相关办案人员是否能作出合理解释(如见证人因紧急事务离开,后续补充签名确认)或进行补正(如补充制作物品特征说明、重新核对扣押清单);
- 对补正后的材料,需核查补正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原始提取情况一致,若补正后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如补正的物品数量与原始照片不符),则该证据效力存疑。
- 来源及收集过程疑问审查:
- 若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如无法说明某件凶器的查获地点)、收集过程(如某份路线图无提取记录)存在疑问,且办案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如仅口头说明 “在嫌疑人住所查获” 但无搜查笔录佐证),则该物证、书证因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需特别关注物证、书证的保管链条,审查从提取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是否有完整的保管台账(记录保管人、交接时间、储存条件),是否存在物证损坏、丢失、调换的风险(如纸质路线图未密封导致受潮模糊),保管链条断裂且无法补正的,证据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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