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等笔录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固定现场痕迹、人身特征、涉案物品的关键书面证据,审查时需同时关注 “内容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和 “程序合法性(制作流程合规性)”,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审查
此类笔录直接关联案件核心场景(如偷越集结点、跨境路线现场、涉案物品查获地等),需重点从 “证据印证” 与 “程序合规” 双维度审查:
  1. 证据印证性审查
  • 核心核查笔录及配套照片(现场勘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尸体检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若有)、证人证言是否能相互印证,尤其关注 “细节一致性”—— 如笔录中记录的现场物品摆放位置(如伪造证件的藏匿地点)、跨境路线的关键标志物(如边境线上的特定树木、河流)、人身检查发现的特征(如嫌疑人手上因制作假证留下的油墨痕迹)等,是否存在 “非作案人无法知晓的专属细节”,以此佐证是否为特定嫌疑人实施犯罪;
  • 若存在矛盾点(如嫌疑人供述的集结点与勘验笔录记录的地点不一致),需进一步核查矛盾原因,排除笔录记录错误或虚假供述的可能。
  1. 程序合法性审查
  • 审查笔录及照片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开展,是否有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如法医参与尸体检验)参与,笔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具体过程;
  • 核查签名盖章情况: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若缺少签名或盖章,需审查是否有合理说明(如见证人临时有事离场后补签),无合理说明的则可能影响笔录效力;
  • 特殊情形处理:若因客观条件限制(如现场被破坏、无法到达原始现场)不具备现场指认条件,需审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是否通过地图、现场全景照片等替代载体进行辨认,辨认过程是否有记录(如在地图上标注指认位置、对照片关键区域圈注),确保替代辨认的客观性。
二、偷越者或目击者辨认笔录及照片审查
辨认笔录是确认犯罪嫌疑人、涉案物品(如伪造的出入境证件)、作案工具(如用于运送的车辆)的重要依据,审查重点聚焦 “辨认程序合法性” 与 “结果客观性”:
  1. 辨认形式合法性审查
  • 核查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侦查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避免非侦查人员(如辅警单独)主持辨认导致程序无效;
  • 审查辨认活动是否遵循 “分别进行” 原则:若存在多名辨认人(如多名偷越者),是否分别对同一对象(如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避免辨认人之间相互影响;
  • 确认是否采用 “混同辨认” 方式:辨认嫌疑人时是否将被辨认人混杂在其他符合相似特征的人员中(如至少 7 人一组),辨认物品时是否将涉案物品混杂在同类其他物品中(如伪造证件与真实证件混放),无混同辨认的则可能因暗示性过强影响结果效力。
  1. 辨认过程规范性审查
  • 仔细核查笔录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若有),判断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示或引导行为(如 “你再看看第三个人是不是他”“这个红色本子就是涉案证件吧”),若存在此类行为,辨认结果需作为瑕疵证据进一步补正,无法补正的则不予采纳;
  • 审查签名盖章完整性: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是否在辨认笔录及照片上签名或盖章,若辨认人因生理原因(如文盲)无法签名,是否按捺指印替代,无签名 / 指印且无合理说明的,辨认笔录效力存疑。
三、搜查、扣押、收缴、封存笔录及照片审查
此类笔录直接关联涉案财物、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审查核心在于 “扣押封存程序合规性” 与 “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
  1. 见证人及替代记录审查
  • 重点核查查封、扣押、封存涉案物品(如伪造证件、偷渡费用现金、作案车辆)时,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如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基层组织人员、邻居),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记录见证过程;
  • 若因客观原因(如现场无合适见证人、见证人拒绝到场)未安排见证人,需审查是否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完整记录查封、扣押、封存全过程(如物品清点、贴封条、填写扣押清单),录音录像需清晰反映物品特征、数量、扣押时间及参与人员,确保无见证人时仍能固定程序合法性。
  1. 笔录内容完整性审查
  • 核查笔录是否详细记录被搜查地点(如嫌疑人住所的具体房间、车辆的具体部位)、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如伪造护照的编号、现金的面额及总额)、封存方式(如使用专用封条、标注封存日期),避免因记录模糊导致物品归属或特征无法确认;
  • 比对笔录与扣押清单、涉案物品保管台账,确认扣押物品从现场查获到入库保管的流转节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物品丢失、调换的风险,确保证据保管链条无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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