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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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盗伐林木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决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应当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严格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和委托主体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业务范围。
  1. 司法鉴定过程是否合法。检材来源、取得、送检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的物是否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
  1. 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
  1. 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实践中,对立木蓄积量的计算一般采用如下方法:当涉案林木保持倒木状态时,采用中央断面区分求积式测算立木蓄积;当涉案现场只留有伐根时,用当地编制的根茎材积表求算蓄积;当涉案林木受到损坏或已被挖走时,先测算出现场面积,再在附近相近林设置标准地,采用二元材积表法测算涉案林木蓄积量;当涉案林木已被加工成木材时,根据国家木材标准测算出木材材积,根据出材率求算立木蓄积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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