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1. 一般规定
根据《刑法》第 348 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分为 3 个量刑档:
(1)非法持有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数量标准
由于各种毒品的成瘾性及人身危害性大小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因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对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出来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因而《刑法》第 348 条仅对三种毒品犯罪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吗啡、可卡因、大麻等其他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作出了详尽规定:
第 1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 -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派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 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 2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 -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派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 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另外,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 2 条第 2 款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情节严重” 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刑法》第 348 条中的 “情节严重” 的理解,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之前,曾有过分歧意见,直接造成了同类案件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 5 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 348 条或者本解释第 2 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上述解释,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 “情节严重” 不应单纯考虑毒品的数量,还要结合其他情形来认定;同时,持有毒品数量达到 “数量较大” 标准,也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必要前提,否则即便接近 “数量较大” 标准,也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也不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 而升格适用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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