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同时,行为人主观上还不能是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其他相关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如被告人胡某玲、郡某章、耿某革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胡某玲在其家中被抓时,侦查人员当场从其所携带的包内查获 12 包大小不等的毒品以及电子秤一台,同时,吸毒人员司某平、姚某均证明曾多次从胡某玲处购买过毒品,这样,依现有查获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玲非法持有毒品目的是贩卖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满足上述主观条件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否明确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其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如前所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立的罪名。相反,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则应认定为构成其他相关毒品罪。例如:(1)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本人或帮助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括共犯),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2)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藏匿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转移、窝藏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3)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供自己吸食的,由于刑法不认为吸毒行为系犯罪,因此,一般可不定罪处罚。但查获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第二,过失不构成本罪,即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或其他毒品而持有的,就不能认定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如果 “人赃俱获” 且被告人本身也承认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是毒品,则一般都能认定。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其对毒品并不明知,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没有犯罪现场,而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也不会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故意十分困难。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 “明知” 是惩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大难题。对毒品是否 “明知” 是一种对事物的主观认知状态,判断一个人的主观认知,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定被告的主观是否明知是一个 “从客观到主观” 的查证过程。根据确认方式的不同,毒品犯罪的 “明知” 可分为自认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自认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的明知是指被告人否认自己明知,但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据此得出结论的方式就是推定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无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都对推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了规定,我国实际上已经正式在毒品案件中确认了推定制度。如《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 “明知” 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在针对行为人 “主观明知” 进行刑事推定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作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已经查证属实。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运输、持有的物品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上述列举的反常行为表现。二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被告人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第三,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动机一般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但对于持有毒品的目的,要客观判断认定。可以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主要就是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问题。由于毒品犯罪案件普遍具有证据少、证据收集不到位、翻供现象多等特点,实践中如何分析证据、认定事实也是很有难度的。需要注意,尽管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上述特殊性,但在办案中仍然要坚持客观审慎,不能人为降低证据标准,特别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上,不能仅根据常理常识而过于主观认定。一是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不能脱离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实掌握的证据材料而过度推定。二是要坚持证明标准,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不能认定,特别是对于翻供、变证的情况,要注重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情况依法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如被告人黄某东非法持有毒品案。2002 年 6 月 4 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渝中区 ×× 村 ×× 号有一名叫张某伟(在逃)的人有重大贩毒嫌疑,遂对该处所实施监控。当晚 7 时许,被告人黄某东进入张某伟家,不久提一纸袋出来。公安人员即对黄某东进行盘查,当场从黄某东所提纸袋内查获海洛因 3000 克。公安人员随后又在黄某东租住地渝中区 ×× 园 ×× 号室内搜查并起获海洛因 7006 克,咖啡因 8200 克。犯罪嫌疑人黄某东辩称其是替张某伟和一名叫小胖的男子保管毒品。针对黄某东的行为,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黄某东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巨大,其本人并不吸毒,即使吸毒也不可能一次持有如此巨量的毒品,该宗毒品的用途,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用作贩卖。即便不是黄某东自己贩卖,也是协助别人贩卖。同时,从司法实践看,贩毒分子通常都是将咖啡因用于兑入高纯度海洛因后贩卖,以增加获利。公安人员在黄某东住处既查获了巨量的海洛因,同时又查获了大量的咖啡因,说明此处极有可能就是兑制、贩卖海洛因的窝点。因此,主张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黄某东的供述,不能完全排除黄某东有为他人窝藏毒品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我们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东的行为确实具有重大嫌疑,但是在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从事或者协助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同样,若要认定黄某东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就需要证实涉案毒品来自他人,且该人系毒品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但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因此,若仅根据常理常识甚至办案经验就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东构成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属于违反规则的推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规则相违背。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东非法持有海洛因 10006 克、咖啡因 8200 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供自己吸食还是用于贩卖或者是为他人转移、保管等目的时,也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行为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持有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要求的 “数量较大” 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