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处罚恶意欠薪行为,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列为《刑法》第 276 条之一。该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者在主观上均为故意,在客观上均表现为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为。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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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个罪名侵犯的均为复杂客体,但客体内容差异显著。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在 “侵犯财产罪” 章节中,其首要侵犯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劳动管理制度。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 “妨害司法罪” 章节中,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执行活动的权威性,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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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不同: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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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需满足 “数额较大” 以及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的条件。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表现主要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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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形式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若行为人拒不支付,则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而产生罪名竞合问题。然而,对于该情形属于 “法条竞合” 还是 “想象竞合”,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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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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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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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 与 “情节严重” 通常被视为同一层次的犯罪情节。由此可见,无论按照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均重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结论不影响罪名的正确适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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