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 314 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均属于妨害司法罪,均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妨害,但两罪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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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权威性,仅发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后。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实施的保全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后的执行阶段。
  2. 犯罪主体不同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也包括其他与执行义务无关的普通自然人。
  3.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有固定性,仅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这四种行为。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拒不执行行为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即可构成该罪,行为方式不限于特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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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执行阶段,可能会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规则,对此应按 “从一重罪处罚” 的原则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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