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两者虽均涉及对公务活动的妨害,但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客体不同
    两个罪名虽同属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但所属具体范畴及侵犯的客体内容存在差异。
    • 妨害公务罪属于 “扰乱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秩序,涵盖所有国家机关(如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的公务活动;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 “妨害司法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及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仅针对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环节。
  2. 犯罪主体不同
    •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3. 行为对象不同
    •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交警、税务人员),也包括能够阻碍公务执行的相关财物(如用于封堵执法车辆的障碍物);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具有明确指向性,要么是承载自身执行义务的个人财物(如应被查封、扣押的房产、存款),要么是直接执行法院裁判的工作人员或法院用于执行的财物(如执行车辆、查封设备)。
  4.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严格限定,要求行为人 “积极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如殴打执法人员、以恐吓语言阻止公务),且必须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更为宽泛,行为人只要实施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的行为即可构成,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性的(如抗拒查封),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如隐匿财产);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转移被查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拒不交付应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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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需根据行为具体指向及后果区分两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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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如殴打法院执行干警、砸毁执行设备),其行为同时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根据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的规定,此类情形应当优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 若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妨碍的是法院裁判执行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如阻碍交警查处交通违法、抗拒税务人员征税),则因行为对象不涉及法院裁判执行,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 需特别注意:若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执行人员重伤或死亡(如殴打执行人员致其重伤),则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按照 “择一重罪处罚” 的规则,优先适用处罚更重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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