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盗伐林木罪属于故意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应当结合主观、客观证据综合认定,证明行为人主观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是盗伐林木行为,且同时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应重点查明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行为人关于盗伐林木的目的、动机;
(2)行为人或共同犯罪人员从预谋、到具体实施、再到销赃处理的全过程;
(3)行为人关于采伐林木的地域、树种、数量的认知度,以及实施采伐的方式;
(4)单位犯罪的,还应查明单位法人、主管以及其他负责人的供述和辩解,收集单位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签署文件、单位财务账目等,证明盗伐林木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授权决定,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盗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盗伐林木地点与持证采伐地点的距离、地理位置区别特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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