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判断
相对其他犯罪类别而言,盗伐林木类案件的客观性证据较为固定。应当重点审查涉案林木种类、数量、林权权属证明、采伐许可证、木材检尺材料、运输码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具体如下:
- 林权权属证明、采伐许可证。重点审查证明文件提取来源、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附注提取说明和加盖提取单位印章。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重点审查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越短,则证明力越强;若因客观因素导致现场勘验与案发时间间隔较长,应当首先排除他人重伐可能性,并寻找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行为人盗伐数量。
- 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现场指认、辨认笔录。重点审查案发现场指认、辨认情况是否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相一致,指认、辨认是否有见证人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佐证。
- 涉案林木、作案工具等物证。重点审查扣押、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持有人是否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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