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仅为 “过失”,若行为人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若存在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本罪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认定核心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 “可预见性”,具体认定规则及实践问题如下:

一、主观过失的两种类型:以 “可预见性” 为核心区分

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均以 “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 为前提,二者的区别在于 “是否已经预见”:
  1.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包括 “被害人死亡” 的具体结果,或 “被害人陷入危险境地” 的抽象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 示例:仓库管理员未检查消防设施(应当预见火灾风险),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致他人死亡。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如认为 “自己能控制风险”“不会真的出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 示例:司机明知刹车略有故障(已预见风险),但认为 “低速行驶没问题”,最终因刹车失灵撞死人。

二、“可预见性” 的判断标准: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 “能够预见” 危害结果,需避免单一标准,结合 “行为人个人情况” 与 “客观环境”,同时参考 “一般理性人标准”,具体从三方面分析:
  1. 行为人自身的预见能力:根据行为人的既往经历(如是否有相关行业经验)、智力水平、职业特征(如医生、司机等特殊职业需更高预见能力)等,判断其个人能否预见风险。
    • 示例:医生应当预见 “违规用药可能致患者过敏”,而普通人对药物风险的预见能力则较低。
  2. 当时的客观状况: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年老、患病)、现场环境(如是否在高处、水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分析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示例:在结冰路面推搡老人,因老人行动不便、路面湿滑,客观上更易发生摔倒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应预见该风险。
  3. 一般理性人标准的参考:在考虑行为人个人情况的基础上,适当以 “社会一般理性人” 为参照 —— 若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能预见风险,通常可推定行为人也应预见(除非行为人存在特殊认知障碍,且有证据证明)。

三、实践争议:“具体结果预见” 与 “抽象结果预见” 的区分

实践中易混淆 “具体结果预见”(如预见 “被害人会坠江溺亡”)与 “抽象结果预见”(如预见 “被害人会陷入危险”),需明确:法律对过失犯的 “预见要求” 不指向 “具体结果”,仅需 “预见可能发生人身危害” 即可,以李某草案为例:
  • 案件核心争议:被告人罗秉乾是否能预见 “被害人李某草会坠江溺亡”。
  • 关键认定逻辑:
    1. 无需 “具体结果预见”:要求罗秉乾精准预见 “坠江溺亡” 这一具体结果,过于严苛,不符合法律规定。
    2. 需 “抽象结果预见”:李某草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别与控制能力下降,罗秉乾作为行为人,应当且能够预见 “若不救助,李某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抽象结果)。
    3. 结论:罗秉乾未预见该抽象危险,未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李某草坠江溺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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