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当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自然力)时,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重点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原有因果链,核心标准是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与 “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以下为具体认定规则及案例参考:

一、介入因素的类型与核心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主要分为三类:被害人自身行为(如自杀、特殊体质发作)、第三人行为(如医疗失误、第三人伤害)、自然力(如暴风、洪水)。判断其是否中断因果关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即介入因素并非前行为(如伤害、投毒)自然引发的结果,超出一般人对因果进程的合理预期。
    • 示例:A 伤害 B 后,B 在就医途中被突发地震砸中死亡,“地震” 属于异常介入因素;若 B 因伤势过重无法躲避正常交通车辆而被撞,“被撞” 则属于非异常介入因素。
  2. 介入因素是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介入因素对死亡、伤害等结果的作用力远大于前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
    • 示例:A 轻微殴打 B(仅造成皮外伤),B 因迷信 “伤口会致命” 而自杀,“自杀” 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具有异常性,可中断因果关系;若 A 重伤 B,B 因无法行动而被雨水淹死,“雨水” 仅为辅助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反之,若介入因素 “非异常” 且 “作用力小”,则不中断原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与结果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典型案例参考:不同场景下的因果关系认定

案例 1:自然力介入 —— 暴风导致船主死亡

  • 案情:A 伤害船主 B 后,B 在死亡前,因船被意外暴风掀翻而溺水死亡。
  • 因果关系认定:中断原有因果关系,A 的伤害行为与 B 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 核心理由:“暴风掀翻船只” 属于异常自然力,且是 B 溺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形成了独立于 A 伤害行为的新因果链,符合 “新的、独立的原因链排除原因果关系” 的规则(德国学者李斯特观点)。
  • 延伸情形:若 B 因受伤无法驾驶船只应对暴风,导致船颠覆溺水,则 “暴风” 的介入具有非异常性(受伤直接影响避险能力),且 B 的伤害是结果发生的重要前提,A 的行为与死亡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2:第三人行为(医疗失误)+ 被害人特殊体质 —— 陈某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 案情:陈某娟向陆某英家丝瓜投毒(甲胺磷农药),陆某英食用后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医院因误诊(仅按糖尿病、高血压救治),导致陆某英死亡。
  • 因果关系认定:不中断原有因果关系,陈某娟的投毒行为与陆某英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法院裁判理由
    1. 介入因素(医疗失误)非异常:陆某英的病症(中毒诱发罕见糖尿病并发症)本身诊断难度高,且投毒剂量小、中毒症状不明显,叠加镇医院医疗条件有限,误诊具有合理可能性,不属于异常介入。
    2. 介入因素作用力小:投毒行为是诱发罕见病症的直接原因,且该病症本身具有致死风险;误诊仅延缓救治,未成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投毒)对结果的作用力更大。
    3. 前行为具有致死可能性:投毒行为本身具有危害生命的属性,即使无误诊,病症也可能导致死亡,符合 “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三、实践认定总结:三步判断法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可通过以下三步判断因果关系:
  1. 第一步:明确前行为(如伤害、投毒)与结果(如死亡)的初始因果关联是否存在(如前行为是否可能直接导致结果)。
  2. 第二步:分析介入因素的 “异常性”—— 是否为前行为自然引发,是否符合一般人预期。
  3. 第三步:判断介入因素的 “作用力”—— 是否直接、主要导致结果,与前行为的作用力对比如何。
  • 若 “异常 + 主要作用力”:中断因果关系;
  • 若 “非异常 + 次要作用力”:不中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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