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需具备特殊身份,核心要求是行为人需同时满足 “年龄条件” 与 “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认定行为人符合本罪主体资格,需同时满足两项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 年龄条件:已满 16 周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对所有犯罪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若其实施行为时未满 16 周岁,也不构成该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条件:精神正常,具备辨认与控制能力
行为人需在实施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如 “知道推搡可能导致危险”),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 “能选择是否实施推搡”)。
若行为人系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或因醉酒、药物作用丧失辨认 / 控制能力,则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已满 16 周岁,也不构成该罪。
- 无特殊身份要求:与贪污罪(需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渎职罪(需公职人员身份)等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职业、身份,普通人(如市民、农民、学生)只要满足年龄与能力条件,实施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即可能构成该罪。
- 年龄认定以 “行为时” 为准:判断年龄是否满 16 周岁,需以 “实施过失行为的时间” 为准,而非 “结果发生时间” 或 “案发后调查时间”。例如,行为人 15 周岁时推搡他人,被害人 16 周岁生日当天死亡,仍因行为时未满 16 周岁,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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