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罪过仅为 “过失”,具体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实践中需重点区分 “过失” 与 “意外事件”“间接故意” 的界限,具体特征与认定规则如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造成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核心是 “存在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但未履行”。
- 认识层面:行为人对死亡结果 “未预见”,但客观上 “应当预见”—— 即从其能力与环境来看,具备预见风险的可能性。
- 意志层面: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并非希望或放任结果出现,而是因疏忽导致意外发生。
二者均造成死亡结果,且行为人对结果均 “未预见”,核心差异在于 “是否应当预见”,需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
- 第一步:以 “一般普通人” 为参考,判断在相同情境下是否能预见死亡结果(如 “在结冰路面推老人,普通人可预见摔倒风险”)。
- 第二步:结合行为人个人情况(如职业、经验)调整 —— 若行为人具备特殊认知(如医生知晓患者特殊体质),则预见义务更高;若行为人认知能力低于普通人(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则需降低预见要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 “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轻信 “凭借自身能力或客观条件能避免结果发生”,最终仍造成死亡的心理状态,核心是 “预见结果但误判避免可能性”。
- 认识层面:行为人对死亡结果 “有预见”,但同时认为 “存在避免结果的办法”(如 “觉得自己能控制力度,不会真的伤人”)。
- 意志层面: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会主动采取避免措施(如 “轻轻推搡,觉得对方不会摔倒”“提醒对方小心,觉得能避免危险”),而非放任结果出现。
二者均 “预见死亡结果可能发生”,核心差异在于 “对结果的态度”—— 是 “轻信能避免” 还是 “放任发生”,需从三方面甄别:
-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 过于自信的过失:双方多无深仇大恨(如亲友、同事),行为人无 “接受死亡结果” 的动机(如 “父母教训孩子,没想到失手致其死亡”)。
- 间接故意:双方可能存在矛盾、利益冲突(如长期积怨、债务纠纷),行为人对死亡结果 “无所谓”(如 “争吵时用力推搡,不管对方是否会摔倒死亡”)。
-
行为特征与危险性:
-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多为低风险行为(如轻微拉扯、提醒后仍操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 “行为不会致命”(如 “觉得对方身体好,推一下没事”)。
- 间接故意:行为多为高风险行为(如击打要害部位、使用危险工具),行为人明知 “行为可能致命” 却不控制(如 “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不管是否会致死”)。
-
对结果的态度与后续行为:
-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会采取避免措施(如 “控制力度”“事后立即抢救”),对结果感到意外、懊悔(如 “发现对方倒地后,立刻拨打 120”)。
- 间接故意:行为人不采取避免措施,甚至放任风险(如 “对方倒地后,不管不顾离开”),对结果无明显懊悔(如 “觉得‘死了也活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