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中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强迫劳动罪的主体范围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具体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形明确:

1. 自然人主体

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自然人主体既可能是个体用工者(如个体作坊主、个体雇主),也可能是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单位中组织、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管理人员)。

2. 单位主体

单位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其范围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界定:
  •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是指雇用职工为其提供劳动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 结合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本罪中的 “单位” 不仅包括机关、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所有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等类型),还涵盖非法人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此外,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内设机构(如具有独立财产、能对外承担责任的部门)、分支机构(如独立运营的分公司),也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3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63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