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主体范围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具体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形明确:
凡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自然人主体既可能是个体用工者(如个体作坊主、个体雇主),也可能是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单位中组织、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管理人员)。
单位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其范围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界定:
-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是指雇用职工为其提供劳动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 结合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本罪中的 “单位” 不仅包括机关、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所有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等类型),还涵盖非法人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此外,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内设机构(如具有独立财产、能对外承担责任的部门)、分支机构(如独立运营的分公司),也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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