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虽均造成他人死亡的客观结果,但二者在行为危险性与主观心态上存在本质差异,实践中需遵循 “从客观到主观” 的逻辑,先分析客观行为,再判断主观故意,具体区分标准如下:
客观行为是区分两罪的基础,需重点从 “致人死亡可能性大小” 和 “因果关系紧密度” 两方面判断:
- 判断行为致人死亡可能性的大小:
- 若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生命安全,具有极高致死风险,通常倾向于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直接用刀捅刺被害人心脏、颈部等要害部位,使用枪支、剧毒物品攻击他人,或长时间扼住被害人颈部等。
- 若行为仅为轻微接触或一般危险行为,致死可能性极低,则更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不构成犯罪)。例如:因琐事推搡被害人致其摔倒,轻微拍打被害人头部,或在非危险环境中短暂争执等。
- 判断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紧密度:
- 若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因果关系紧密,倾向于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刀刺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无其他介入因素。
- 若死亡结果由 “行为 + 介入因素” 共同导致,且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第三方意外行为)是主要致死原因,因果关系相对松散,则更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例如:推搡被害人后,被害人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且行为人事先不知其患病。
主观故意是区分两罪的关键,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客观环境,以及 “一般人标准” 和 “行为人特殊标准” 综合分析,具体审查以下 8 个维度:
- 事情起因与犯罪动机:是因生活琐事、临时争执引发,还是因陈年积怨、重大利益纠纷(如债务、情感报复)蓄意而为;是否存在事先预谋(如提前跟踪、准备工具)。
-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素不相识、日常无纠纷,还是素有冤仇、存在激烈矛盾(如长期霸凌、多次冲突)。
- 犯罪工具的选择:使用的工具杀伤力如何(如刀、斧等致命工具,还是拳头、木棍等非致命工具);工具是事先专门准备,还是现场顺手取得。
- 打击部位的选择:打击的是头部、胸口、颈部等要害部位,还是四肢、臀部等非要害部位;是有意瞄准要害,还是慌乱中误打。
- 打击强度与行为节制性:打击时是否用力过猛(如连续捅刺、反复击打),是否有意识控制力度;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是否停止行为,还是继续攻击。
- 行为的危险性及程度:结合案发时间(如深夜无人路段)、地点(如高处、水域)、环境(如易燃易爆场所),判断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 行为人当时的状态: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主动挑衅、攻击),行为人是否面临紧迫危险(如防卫情境),当时是否处于紧张、慌乱等特殊心理状态(常见于防卫过当案件)。
- 犯罪后的态度表现:是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实施抢救行为,是否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还是逃离现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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