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应当注意审查和收集的证据如下: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林班设计资料、林相图、林业承包合同、林权转让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资料等,证明行为人采伐对象的权属,判定是否属于农村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作业设计表等,证明行为人的采伐行为是否经过审批,以及获批采伐的时间、范围、数量、树种和方式等与实际采伐情况是否相符。
- 林木检尺相关材料、运输证等,证明行为人实施采伐林木行为是否办理相关许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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