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标准
盗伐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 “数量较大” 。这里的 “数量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72 条,以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 2 条第 1 项的规定,盗伐林木 “数量较大”(立案起点)以 2 至 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至 200 株为起点;“数量巨大”(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以 20 至 50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0 至 2000 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以 100 至 2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0 至 10000 株为起点。其中,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量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 5 厘米以下的树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0.html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0.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该解释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意味着不同地区在遵循上述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森林资源状况、生态环境需求等实际因素,制定更贴合本地情况的追诉数量细则,以确保法律在打击盗伐林木犯罪时既具有严肃性,又具备灵活性,能精准适应各地复杂多样的林业现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