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追诉标准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46
文章
0
粉丝
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0阅读模式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 3 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6 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一是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从包庇对象的角度加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1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包庇因犯该罪依法应当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了包庇行为的严重性,故属于 “情节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如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蒋某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毒贩王某和崔某东驾车回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凯悦华某 28B 房的住处附近,崔某东下车先行离开,王某得知同案犯刘某被抓后,当即约出行为人见面询问情况,并向行为人拿钱准备逃跑。尔后,王某将该车钥匙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到凯悦华某附近将车钥匙转交黄某。最后,由黄某将车开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相关情况,以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为人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行为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并不知道本案与毒品有关,王某要求其提供帮助存在胁迫成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构成重大立功。由此可见,其当初犯下的包庇犯罪是无心之失,而对破案提供的帮助,远大于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提供的帮助。因此,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应改判减轻处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应崔某东要求上去凯悦华某 28B 房查看情况时已经发现有警察在场,行为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崔某东住处凯悦华某 28B 房存在涉嫌犯罪,与租户崔某东有推脱不了的关系,但行为人仍将上述情况告知崔某东,使崔某东逃避法律制裁成功逃脱。行为人还告知来电了解的王某,从王某急于与行为人见面了解上述详情的举动,行为人亦应当知道王某与此事亦有关联,但行为人从王某处了解到此事与毒品犯罪有关情况下,仍为王某取款并帮助王某将车钥匙交给黄某,导致黄某将王某使用的车辆开离抓捕现场。据此,行为人在明知王某涉嫌毒品犯罪仍予包庇,其所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王某属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刑罚的,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应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认定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构成重大立功,据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适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二是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这是从包庇情节的角度加以规定。包括多次实施包庇行为和虽未达多次但包庇人数达到多人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如被告人龙某森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被告人龙某森接到杨某丙(在逃毒品犯罪分子)电话后,驾驶宝马车从凯里市城区赶到凯里学院门口,毒品犯罪嫌疑人杨某丙、杨某甲上了被告人龙某森驾驶的车后,杨某丙在车上告诉被告人龙某森,2 人与另一毒品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开车从云南运输了几十公斤毒品过来,在福泉市附近高速公路上被警察拦截,几人驾车冲过拦截卡口后驾车逃逸过程中沿路将毒品丢弃,3 人弃车后,吴某甲逃散,2 人要求被告人龙某森将其送回锦屏县。被告人龙某森没有拒绝,反而帮助毒品犯罪嫌疑人杨某丙、杨某甲 2 人联系微帮车司机杨某乙并支付 400 元车费,由杨某乙将毒品犯罪嫌疑人杨某丙、杨某甲送到锦屏县。2018 年 6 月 14 日 16 时许,另一毒品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电话联系找到被告人龙某森,告知其与杨某丙、杨某甲 3 人从云南运输毒品被警察追逃之事,要求被告人龙某森将其送回锦屏县老家,被告人龙某森未拒绝,然后驾驶其妻李某的宝马车载吴某甲从凯里市到黎平县的某镇,并拿了 600 元人民币送给吴某甲。2018 年 9 月 4 日 14 时许,公安民警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某诊所传唤被告人龙某森到凯里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被告人龙某森如实交代其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14 日先后为毒品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丙、吴某甲 3 人提供资金和使用交通工具协助逃匿的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森明知杨某丙、杨某甲、吴某甲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而仍然两次向 3 人提供资助和交通工具,帮助毒品犯罪嫌疑人逃匿,增加了公安机关办案难度,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当在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年以下对其量刑处罚。判决被告人龙某森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被告人龙某森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以其包庇的事实和情节,认定其构成包庇罪情节严重错误,因此对其判处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过重,请二审法院改判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明知杨某丙、杨某甲、吴某甲因运输几十公斤毒品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而仍然两次向 3 人提供资助和交通工具,帮助毒品犯罪嫌疑人逃匿,其行为构成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应当对其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严重妨害” 是指包庇者毁灭重要证据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犯罪,作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帮助犯罪分子藏匿、潜逃严重妨害其及时到案等情形。

如被告人何某好等贩卖毒品、黄某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2016 年至 2017 年 5 月间,毒贩何某好指使覃某山等人以每克 90 元到 100 元的价格,多次在中山市某区内贩卖数量大的毒品。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30 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歧区预伏抓捕何某好等人的过程中,被覃某山发觉。覃某山遂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浪,被告人黄某浪在明知被告人何某好、覃某山等人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通知龙某锐将藏匿在上述地点的毒品犯罪证据予以销毁,致使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无法进行,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毒品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何某好等人上诉,被告人黄某浪未上诉,二审法院全案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在第 6 条第 3 款规定了实施《刑法》第 349 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定情形。近几年公布的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等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间实施犯罪的,均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特别条款。《解释》从 “亲亲相隐” 的诉讼理念出发,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针对近亲属实施《刑法》第 349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也设置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但考虑到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要求,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论罪应当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设置该条件是为了鼓励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毒品、毒赃,以便依法追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三是属初犯、偶犯。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者仅限于初犯、偶犯情形,对于再次犯罪者则应依法惩处。四是综合评价其行为属于《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如被告人倪某窝藏罪、宫某某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2014 年 5 月初,被告人倪某明知其朋友邹某是网逃人员,仍向邹某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手机供其使用,并先后两次向该银行卡汇款共计 600 元,为邹某潜逃使用。2014 年 7 月 22 日,倪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通化县某宾馆开房,为邹某藏匿提供住所,逃避公安机关抓捕。2014 年 2 月至 7 月间,邹某的父亲行为人宫某某、表弟姜某某、朋友郝某某明知邹某涉嫌贩卖毒品正被公安机关追捕,而先后向邹某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分别汇款共计 2000 元、320 元、300 元,为邹某潜逃使用。2014 年 2 月 1 日,被告人宫某甲明知其外甥邹某因涉嫌贩卖毒品正被公安机关追捕,却容留邹某在其家中吃住以逃避警察抓捕。2014 年 10 月 17 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倪某明知邹某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财物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行为人宫某某、姜某某、郝某某、宫某甲明知邹某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财物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案发后,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无前科劣迹,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倪某、宫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均可从轻处罚;宫某甲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对倪某、宫某某、姜某某适用缓刑;对郝某某、宫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36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