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追诉标准

聚众斗殴罪追诉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标准围绕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追究展开,同时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核心主体追诉: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因其在犯罪中起到发起、规划与掌控全局的关键作用,是追诉的重点对象,依法应予以立案追诉 。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者,在斗殴进程中主动且活跃,积极实施参与殴打等行为,推动了犯罪行为的发展,同样应被立案追诉。比如在一场因帮派纠纷引发的斗殴中,李某提前召集众人、安排斗殴地点与分工,其作为首要分子将被追诉;而张某在斗殴现场率先动手,且行为积极主动,作为积极参加者也会被追诉。
  2. 加重情节追诉: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指三次及以上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这类行为人屡教不改,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持续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予以追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通常双方合计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正常运转等情况,符合该追诉标准。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像在商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或在主干道等交通关键区域斗殴,致使公共场所运营停滞、交通瘫痪等严重后果,此类行为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必须追诉。持械聚众斗殴的,“持械” 涵盖各种能够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如刀具、棍棒、枪支等,持械极大增加了斗殴的危险性与伤害程度,对公众安全威胁巨大,应予以追诉 。
  3. 特殊后果追诉: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此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转变,不论其在聚众斗殴中的具体行为怎样,均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并追诉。例如在一次斗殴中,王某持匕首将对方捅成重伤,那么王某将不以聚众斗殴罪追诉,而是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追诉。
  4. 综合因素考量:在实际判断是否追诉时,司法机关还会全面考虑斗殴起因、聚众人数、斗殴人数、斗殴场所、斗殴时间、是否持械、围观人数、致伤情况、悔过态度、赔偿谅解等多种因素。若斗殴因琐事偶然引发,且参与人数较少、未持械、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同时行为人积极悔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能会综合判定不予追诉;反之,若斗殴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在人员密集场所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且行为人毫无悔过之意,即便不满足上述明确的追诉情形,也极有可能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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